養老院突躁動!8旬老人「拆掉護欄」跳樓身亡 家屬索賠「法院判決出爐」知情人嘆:出事前被帶出去

  • author CM
  • 2025-04-09

悲劇上演,80多歲的劉大爺自行從安養院的二樓跳下墜落身亡,劉大爺的家屬將安養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調查,臨出事的前幾天,劉大爺的兒子將劉大爺帶出安養院去簽了房屋買賣合約,以10萬元的低價將父親的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

隨後,劉大爺回到安養院就做出了故意破壞護欄、情緒激動毆打護工等行為,稱想回家。劉大爺的兒子接到安養院的通知後,態度冷漠,也沒有來安養院看望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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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大爺墜亡後,家屬劉先生遂以安養院違約為由訴至海門法院,要求安養院承擔違約責任,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醫藥費等共計120多萬元。

江蘇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協議明確約定了護理等級,不屬於24小時全天陪護,劉大爺在中午午休期間趁護理人員離開打水時擅離房間,並破壞二樓門窗後、翻越護欄自行跳樓以致死亡,該死亡後果非安養院違約行為造成,也非安養院履行合同所應當預見,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故意行為也無從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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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約履行過程中,安養院發現老人行為異常後雖未及時按協議約定解除合約,但第一時間將老人偏激、暴力傾向告知劉先生並要求其到安養院,已屬按約履行對老人的生活照料及告知義務。且安養院門窗設有防護,高度足夠防護正常成年人自窗戶墜落,故安養院已屬按約履行對老人安全防護義務。老人墜樓後,安養院及時發現並第一時間通知劉先生並陪同送醫救治,亦系按約履行合同約定的相關醫療救助義務。鑒於安養院對於老人自行破壞門窗自行跳下的行為及後果均無預見性,故不宜過分苛求安養院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此,該死亡後果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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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知曉老人已患有老年痴呆症在家已不能專人護理的情況下,應當積極送醫診斷治療,而不是轉嫁其應盡的贍養義務和監護責任,將老人移送至不具有治療功能的托養機構,明顯疏於關注老人的身體健康;也未就老人的實際身體狀況要求安養院提高服務等級;在安養院發現情況異常後數次通知張某等家屬來院時,又消極應對,平時缺乏探視、關愛,疏於關注老人心理健康,以致老人做出糊塗之舉,張某作為監護人和送養人,顯然有所失職。

法官進一步解釋,安養院僅能對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進行服務照料,子女不能錯誤地認為把老人安置在養老機構就可以一勞永逸,不用再履行探視及其他義務。如果支付相對低廉的托養費,卻要求養老機構承擔全部或大部分的監護職責,履行一般生活照料之外的其他職能,對於養老機構是一種苛求乃至不公平,有違公序良俗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文章來源: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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